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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技术转让的对象及实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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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技术转让的对象及实务
2007-5-26  浏览:1123
按照1981年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起草的《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》草案,技术转让的对象是: 

1、某种产品的制造技术; 

2、某种工艺流程的应用知识; 

3、为社会提供某种服务的技术. 

以上三方面的知识、技术作为技术贸易的对象,也是技术贸易的标的。它与有形商品,诸如机器设备的买卖有很大的区别。习惯上把前者称为"软件",把后者称为"硬件",就是因为技术是无形商品。 
正是由于以上原因,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应当写明: 

1、转让技术的具体内容、范围和要求; 

2、该转让技术在应用中达标的考核方法、检验标准、期限、措施及风险责任的承担; 

3、名词和术语的解释; 

4、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。 

这4项内容作为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,已写进了1988年1月20日施行的我国《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列施行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。 

同时《细则》第九条还规定:"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完整、准确、有效,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目标。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应当符合受方工程的计划进度要求。"业务人员在写就合同时,应当具体体现上述第九条的规定。 

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实务中注意:对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、经济效益,包括对使用合同项下的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做出合理的约定。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国际技术贸易的经济效益。 

合作单位:湖州市人事局、湖州市科技局、安吉县人事局、安吉县人才开发中心、安吉县科技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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