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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订和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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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订和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注意事项
2007-5-25  浏览:1158
订立货物运输合同,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,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。如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,有条件的可按年度、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;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;其它整车货物运输,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,零星货物运输,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。国家有统一的运输合同文本的,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。 

  1、按年度、半年度、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,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: 

  (1)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; 

  (2)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; 

  (3)货物的名称(运输标的名称); 

  (4)货物的性质(是否属易碎、易燃、易爆物品……); 

  (5)货物的重量; 

  (6)货物的数量(如车种、车数、件数……); 

  (7)运输形式(零担、速递、联运……); 

  (8)收货地点; 

  (9)违约责任; 

  (10)费用的承担; 

  (11)包装要求; 

  (12)合同纠纷解决方式; 

  (13)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。 

  2、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: 

  (1)托运人、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; 

  (2)发货站、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; 

  (3)货物的名称; 

  (4)货物的包装、标志、件数和数量; 

  (5)承运日期; 

  (6)运到期限; 

  (7)运输费用; 

  (8)货车的类型或车号; 

  (9)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。 

  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后,托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: 

  a.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托运的货物,给付运费和其它杂费; 

  b.货物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包培育,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,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,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; 

  c.托运人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,应按有关运输法规的规定提前向承运人递交申请书、证明文件和货运单,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生效; 

  d.收货人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单,应按时验收和提取货物。 

  承运人应做到以下二点: 

  a.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发运,并将货物安全、准时地运到目的地,通知收货人验收并提取货物; 

  b.把托运人委托传递的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、单据等安全传递给收货人。 

合作单位:湖州市人事局、湖州市科技局、安吉县人事局、安吉县人才开发中心、安吉县科技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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