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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格条款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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价格条款的规定
2007-5-25  浏览:1190
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,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,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,即包括计量单位、单位价格金额、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。例如,每公吨CIF伦敦350英镑。总(或称总价)是单位同数量的乘积,也就是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。

规定价格条款时,应注意下列问题:

1.合理地确定商品的单价,防止偏高或偏低。 

2.根据船源、货源等实际情况,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。 

3.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,必要时可加订保值条款。 

4.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,尽可能避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。 

5.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,注意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。 

6.如交货品质、交货数量有机动幅度或包装费另行计价时,应一并订明机动部分作价和包装费计价的具体办法。 

7.单价中的计量单位、计价货币和装运地或卸货地名称,必须书写清楚,以利合同的履行。 

合作单位:湖州市人事局、湖州市科技局、安吉县人事局、安吉县人才开发中心、安吉县科技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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