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聚天下外贸人才,激发活力,创新发展,兴我湖州!设为首页 | 添加到收藏夹
出口洽谈阶段——接受
当前位置:首页 > 外贸助手 > 出口流程 > 洽谈阶段 > 正文
出口洽谈阶段——接受
2007-5-25  浏览:1058
出口洽谈阶段——接受 

所谓接受,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,以声 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。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。接受和发 盘一样,既属于商业行为,也属于法律行为。对有关接受,问 题在[公约]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。 

根据[公约]的解释,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: 
a.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 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,不能构成接受。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 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。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,即表示发盘 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,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 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。因此,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 出,才具有效力。 

b.受盘人表示接受,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 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。另外,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。 

c.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 就是说,接受应是无条件的。但在业务中,常有这种情况,受 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,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 加、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,不能成为有效 的接受,而属于还盘。 

d.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 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。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:一方面它约 束发盘人,使发盘人承担义务,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 改发盘的内容,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;另一方面,发盘人规定 

有效期,也是约束受盘人,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,才有法 律效力。 
在国际贸易中,由于各种原因,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 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,这在法律上称为"迟到的接 受"。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,发盘人不受其约束,不具法律效 力。但也有例外的情况。[公约]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 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: 
a.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 种意思通知受盘人。 

b.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, 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, 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,除非发盘人 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,他认为 发盘已经失效。 

合作单位:湖州市人事局、湖州市科技局、安吉县人事局、安吉县人才开发中心、安吉县科技局
关于我们 | 法律声明 | 收费标准 | 友情链接 | 常见问题 | 联系我们
关于安信用心服务:安吉在线 | 安吉装修装饰网 | 安吉白茶网 | 生态旅游网 | 湖州外贸人才网
湖州外贸人才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E-mail:[email protected] 电话:0572-522370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:浙ICP证B2-20110345